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返还原告胡静借款本金138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58972元,以借款本金13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胡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2128元,由原告胡静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2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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