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66666元,支付利息768000元(利息暂从2017年9月15日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并以16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00元,减半收取15950元,由被告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790元,原告***负担2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