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止至2020年12月15日的透支款本金93988.77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自逾期还款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12月15日)、费用(利息、违约金、费用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最终取得的利息、违约金、费用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本判项确定的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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