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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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支付贷款本金84990.09元、截至2019年3月26日的利息4092.09元、罚息395.2元、复利125.9元,合计89603.28元;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海口个担贷字第BC2017061200002688号)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支付律师费2300元、公告费78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车架号为LVHRM3853E5001031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8元,保全费9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