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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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德如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金穗网球白金(贷记卡)本金196984.53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含复利)、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所应支付利息(含复利)、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以所欠本金为基数的2%月利率为限; 二、由被告***、***分别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金穗乐分(贷记)卡本金101701.1元、金穗乐分(贷记)卡本金598900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含复利)、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所应支付利息(含复利)、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以所欠本金为基数的2%月利率为限,***对***持金穗乐分卡消费所形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由被告湖南德如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的金穗乐分(贷记)卡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7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036元,由被告***、***、湖南德如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