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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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执958号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与被告山东金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域凯钢材有限公司、山东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延安、吴忠杰、柳玉荣、林静、李南、赵凤东、朱庆国、韩庆云、山东省英泰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告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2728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经审判部门移送,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案外人山东齐鲁文化创意基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向本院履行281869元,扣除执行费4067元,余款277802元作为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一并缴国库,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01执958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