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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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935.19元; 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为46260.19元,从2020年11月6日起至透支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息); 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