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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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烟台明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幸福五村店、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幸福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8日期间共给原告造成电费及管理费损失228488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9元,由原告负担832元,三被告负担4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