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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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桂D×××××大型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2000元,合计122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桂D×××××大型普通客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46763元给原告***; 三、原告***在获得上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应返还8000元给被告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岑溪汽车总站;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3502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751元,司法鉴定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751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岑溪汽车总站负担55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4001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