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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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宜川县建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费共计121000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1404.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第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计1574元,由原告***负担1102元,由被告***负担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