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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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41930.67元及截至2021年2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8133.34元,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皖A×××××朗动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计728.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68.5元,被告***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