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
大连佳镒饲料有限公司
大连融信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佳镒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借款本金1777994.71元及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罚息297795.33元、复利23570.36元,并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大连融信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佳镒饲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大连佳镒饲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大连佳镒饲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大连佳镒饲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5元(原告已预付),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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