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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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03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被执行人:柯志华、佘凤金、柯志伟、董海平。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柯志华、佘凤金、柯志伟、董海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7)吉0103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7)吉0103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2021)吉0103执恢2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白清源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磊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