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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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长春市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欠***借款190904.7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长春市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欠***借款190904.70元的利息,自2021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11%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长春市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