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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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12执恢231号 蒋伟、康凯 关于申请执行人蒋伟与康凯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12民初44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伟、康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4025.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终结执行,法院依职权于2021年5月18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结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2执恢231号案件,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