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92执恢131号

被执行人刘卓超,男,1995年11月XX日出生,现羁押于长春市第X看守所。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刘卓超罚金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属主动缴纳XXX万元罚金,本案执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9)吉019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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