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92执恢131号 被执行人刘卓超,男,1995年11月XX日出生,现羁押于长春市第X看守所。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刘卓超罚金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属主动缴纳XXX万元罚金,本案执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9)吉019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