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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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龙井市胜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给付劳务报酬642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元(原告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计702.50元,由龙井市胜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