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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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铜仁市仁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水务局与被告铜仁市仁和水电开发公司于2016年3月7日签订的《铜仁市万山区大坪乡小水电代燃黄腊寨水电站协议书》第四条第四项中的“乙方享有电站财产所有权、财产处置权”的约定无效。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铜仁市仁和水电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