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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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聚宝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477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聚宝化工有限公司为此次诉讼支出的保全担保费2010元。 三、驳回原告常州聚宝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4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4694元,由被告***负担11298元,由原告常州聚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