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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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楚雄市伊梵韩式美容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所有的位于楚雄市(鲁班阁)兆顺第一城B幢18层1807号商铺; 二、由被告楚雄市伊梵韩式美容院、***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向原告***、***返还商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日20.60元计算)。 以上应由被告楚雄市伊梵韩式美容院、被告***交纳的执行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元,由被告楚雄市伊梵韩式美容院、被告***负担(未交,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