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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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3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14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