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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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元氏县瑞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八万九千八百一十元整(¥:89810.0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元氏县瑞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已交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1025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或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同数额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按未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