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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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云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胜利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江支行本金36561.57元,并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透支利息、违约金(但合计不得超过按每月月利率2%);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江支行对抵押物闽E×××××号车辆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7元,由被告***1555元、原告负担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