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的近亲属程士春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1041308.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在云C×××××中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二、***赔偿***、***、***、***、***各项损失246392.55元,扣减已赔偿的40000元,还应赔偿206392.55元。此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在云C×××××中型自卸货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直接向***、***、***、***、***支付;

三、***从本人财产中赔偿***、***、***、***、***各项损失233196.27元。不足部分,由***、罗某共同赔偿;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在云C×××××中型自卸货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给付***垫付款40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7元,***、***、***、***、***负担2885.85元,***负担1574.10元,***、***、罗某负担78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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