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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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的近亲属程士春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1041308.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在云C×××××中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二、***赔偿***、***、***、***、***各项损失246392.55元,扣减已赔偿的40000元,还应赔偿206392.55元。此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在云C×××××中型自卸货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直接向***、***、***、***、***支付; 三、***从本人财产中赔偿***、***、***、***、***各项损失233196.27元。不足部分,由***、罗某共同赔偿;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在云C×××××中型自卸货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给付***垫付款40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7元,***、***、***、***、***负担2885.85元,***负担1574.10元,***、***、罗某负担78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