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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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核桃乡银丰煤矿 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方县兴旺五金物资经营部货款72177元; 二、驳回原告大方县兴旺五金物资经营部对被告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核桃乡银丰煤矿提起的诉讼; 三、驳回原告大方县兴旺五金物资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00元,由被告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