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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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池市豪港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池市豪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63100元; 二、被告河池市豪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631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1.3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