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283.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4,935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54.5元,住***。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0元,实际收取505元,多收取的255元退还给原告,应减半收取的诉讼费2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17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