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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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 二、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的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2084.8元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负担3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负担6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