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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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9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给付原告***、***购房款190230元及利息(从2021年3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2元,减半收取6501元,由被告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