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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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褚家窝堡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褚家窝堡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2019年至2020年经济损失7300.00元(500元/亩/年×2年×7.3亩);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褚家窝堡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