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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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87424.27元,利息4709.19元(计算至2020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三、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借款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1元,财产保全费1981元,均由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3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