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邮政编码:051230,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8422×××2)。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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