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7,804.13元及逾期违约金(截至2018年11月1日的逾期违约金为29,780.4元,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到期未付租金214,1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3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30元,被告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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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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