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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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州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泰州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付款项426090元、违约金42609元,合计4686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州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248.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