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市荣驰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江苏马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华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阴市荣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78118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0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在工程款8781184元范围内对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江阴市荣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89821元。

四、驳回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69元(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38588元,由江阴市荣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6481元(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预交但不承担部分66481元本院予以退还,江阴市荣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部分6648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鉴定费127998元(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47009元,由江阴市荣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0989元,江阴市荣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3-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