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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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中正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7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止;以借款本金12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127000元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淄博市博山中正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负担30元,被告***、***共同负担142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原告***负担15元,被告***、***共同负担1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