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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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申瑞包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市峰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新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252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新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华明。 被告:江阴申瑞包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毛炳健。 被告:江阴市峰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网娣。 第三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临港街道申南村村委会,住***。 第三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德荣。 原告***与被告江阴新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江阴申瑞包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峰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临港街道申南村村委会、第三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23400元,但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故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亚伟 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晓慧 |
裁判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