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申瑞包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市峰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新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252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新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华明。

被告:江阴申瑞包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毛炳健。

被告:江阴市峰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网娣。

第三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临港街道申南村村委会,住***。

第三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德荣。

原告***与被告江阴新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江阴申瑞包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峰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临港街道申南村村委会、第三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23400元,但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故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亚伟

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晓慧

裁判日期 2018-09-05
发布日期 2020-03-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