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2157号原告:卢刚,男,1980年10月*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5726号原告:北京同行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谭志勇,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娟,女,北京同行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住***。被告:范泓磊,男,**000年3月**日出生,住***。原告北京同行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行必达公司)与被告范泓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行必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娟与被告范泓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同行必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范泓磊:1、范泓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130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130元;3、案件受理费由范泓磊负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范泓磊之间的劳动关系期间为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此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范泓磊也未向我公司提供劳动,故自2018年11月23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范泓磊在2019年12月10日向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不存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我公司无需支付范泓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范泓磊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同行必达公司的诉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并未终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我在2019年12月10日正式提出向同行必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行必达公司应当支付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范泓磊与同行必达公司之前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的劳动合同。范泓磊于2018年1月28日受伤,2019年2月25日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具体伤情为:右外踝骨折,右三角韧带断裂,行手术治疗。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范泓磊自2017年11月23日起与同行必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行必达公司未为范泓磊缴纳工伤保险。范泓磊月平均工资4000元左右,正常工作至2018年1月28日,停止工作前一个月工资数额为3875.39元。就劳动关系状态双方存有争议,同行必达公司主张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22日到期终止。范泓磊主张,2019年12月10日其当庭向同行必达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就该主张,范泓磊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询问笔录予以证明。该笔录有如下内容:审:双方现在的劳动关系情况?原告:(范泓磊):因同行必达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故今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范泓磊当庭向同行必达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同行必达公司):收到。审:被告公司此前是否提出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同行必达公司认可该民事询问笔录的真实性。范泓磊以要求同行必达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46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同行必达公司支付范泓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130元;2、同行必达公司支付范泓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130元。同行必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范泓磊与同行必达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于2018年11月22日到期,但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范泓磊的工伤致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结论,双方劳动关系理应续延。故本院对同行必达公司所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主张不予采信。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民事询问笔录载明范泓磊于2019年12月10日向同行必达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行必达公司于此前并未对双方的劳动关系进行处理,进而法院采纳范泓磊之主张,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10日解除。范泓磊工伤等级为九级,同行必达公司未为范泓磊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同行必达公司理应支付范泓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裁决计算的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同行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范泓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130元;二、北京同行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范泓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1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同行必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耿余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校嘉书记员张会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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