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1625执恢15号 王伟: 你与唐云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4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云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申请人4000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73 特此通知。 审判员朱莹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先强 |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