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科迈工贸有限公司 东营市豪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科迈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03月21日起至2019年09月06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2019年09月0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东营市豪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东营科迈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豪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