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元氏县鸿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元氏县鸿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元氏县鸿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或在上述期间内提交相同数额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按未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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