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6执恢861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情况,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3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伟先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刘东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尹蒙蒙

裁判日期 2021-03-27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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