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泗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3项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921平方米土地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行组织实施。

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泗阳林洋木材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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