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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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泗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3项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921平方米土地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行组织实施。 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泗阳林洋木材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