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桃海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991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7049.1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以上共计696189.10元;

二、甘肃桃海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2元,由被告***承担11000元,原告承担1052元,由被告承担的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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