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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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桃海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991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7049.1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以上共计696189.10元; 二、甘肃桃海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2元,由被告***承担11000元,原告承担1052元,由被告承担的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