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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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80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2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261.0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应以年利率24%为限,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