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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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2157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5年1月4日,汉族,住***。 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住***。 负责人:罗仁秋。 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皇姑分公司,住***。 负责人:高庆军。 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 负责人:吕琦。 原告***诉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皇姑分公司、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京玉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国然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