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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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2157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5年1月4日,汉族,住***。

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住***。

负责人:罗仁秋。

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皇姑分公司,住***。

负责人:高庆军。

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

负责人:吕琦。

原告***诉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皇姑分公司、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京玉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国然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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