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连万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3月20日所欠利息32542.34元、罚息374500元、复息58161.51元,合计1965203.8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9475元; 四、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对被告大连万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公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大房权证长单字第××号、建筑面积284.57㎡)及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052元,由被告***、大连万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