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江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30297.05元,并从2018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的闽E×××××号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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