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赫迈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任丘市坤隆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任丘市通业密封材料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任丘市坤隆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46762.5元(利息按月利率7.79375‰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6046762.5元;

二、被告任丘市通业密封材料厂、河北赫迈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任丘市坤隆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在最高保证额6000000元内负连带保证责任,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丘市坤隆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127元,由被告任丘市坤隆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任丘市通业密封材料厂、***、***、河北赫迈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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