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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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武安市华顺运输有限公司 左权县人民医院 太原市德奥假肢矫形康复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5698.43元; 二、被告***、***、武安市华顺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